(2017)吉018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军与崔相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崔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45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性,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榆树市环城乡朱家村被执行人:崔相林,男性,1963年3月8日出生,住双龙九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崔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