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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379号原告:田某,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刘某,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返还彩礼41000元。3、要求被告返还个人财产现金20000元,电脑一台及山地车一辆。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6年10月5日晚,被告将其个人物品全部取走,后无法联系,故起诉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某在2016年10月11日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撤诉后未经过六个月即再次起诉,原告田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淑新审 判 员  张 章人民陪审员  雷 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紫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