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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辜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辜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839号原告: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法定代表人:许微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四川环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辜静,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原告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辜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莉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