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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71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邢胜吉、陈向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胜吉,陈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711执88号申请人:邢胜吉,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陈向阳,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执行邢胜吉与陈向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1730元。到目前为止,已执行到位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向阳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本,且也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乃贵审判员  姜盛春审判员  陈应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