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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祥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812号被执行人:张祥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祥福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祥福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6)鲁1427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祥福罚金人民币2万元,赃款11800元予以追缴。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祥福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祥福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张祥福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平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曙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