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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邱勇、王兵与被执行人张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勇,王兵,张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737号申请执行人邱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王兵,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张桂珍,女,汉族,生于1969年4月,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勇、王兵与被执行人张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桂珍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90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晓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