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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高军、谢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军,谢莉,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帝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李高军,男,汉族,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谢莉,女,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许后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帝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法定代表人:许浩,董事长。李高军、谢莉与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帝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的执行,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川19执40号李高军、谢莉与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帝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江审判员 郭 徽审判员 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