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许少文抢劫、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92号罪犯许少文,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6日作出(2003)漳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少文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90.24元。宣判后,被告人许少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31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少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6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许少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许少文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犯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建议本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少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80分,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许少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许少文属于因犯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少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