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拓生成、孙海英等与刘冬冬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生成,孙海英,杨小艳,拓润泽,拓雅洁,刘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6号申请执行人:拓生成,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农民系死者拓喜红父亲。申请执行人:孙海英,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农民。系死者拓喜红母亲。申请执行人:杨小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农民,系死者拓喜红妻子。申请执行人:拓润泽,汉族,住延安市,学生,系死者拓喜红之子。申请执行人:拓雅洁,汉族,住延安市,学生,系死者拓喜红之女。申请执行人拓润泽、拓雅洁法定代理人:杨小艳,系拓润泽、拓雅洁母亲。被执行人:刘冬冬,汉族,甘肃宁县人,住宁县,农民。本院在执行杨小艳等五人与刘冬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刘冬冬于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0日被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24日移送宁县法院审理,现案件正在审理当中。经调查,未发现刘冬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给杨小艳等申请人上报司法救助,申请人杨小艳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陈伟锋审判员 郑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