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付军与漯河雨涵润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付军,漯河雨涵润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103号原告朱付军,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聂磊,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雨涵润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大道与雪松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陈兆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付军诉被告漯河雨涵润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付军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付军负担。审判长 宋 方审判员 邓卫军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党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