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青格乐与斯琴高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格乐,斯琴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929号申请执行人:青格乐,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被执行人:斯琴高娃,女,1979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本院在执行青格乐与斯琴高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青格乐申请撤回对斯琴高娃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9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