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修连和与集安市青石镇蒿子沟村第二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连和,集安市青石镇蒿子沟村第二居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896号原告修连和,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集安市青石镇蒿子沟村第二居民组。原告修连和与集安市青石镇蒿子沟村第二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因对土地权属有异议,需要到政府部门解决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修连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顾传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馨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