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恢4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则田、王淑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则田,王淑萍,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恢49号之四申请人:陈则田,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驻河北省文安县。委托代理人陈谦,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系申请人之子。被执行人王淑萍,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陈则田与王王淑萍、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3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传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