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封某某诉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某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某,陕西省榆林市某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5民初3574号原告封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广斌,系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某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原告封某某诉被告���西省榆林市某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广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某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0日,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某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拖欠银行利息无力还款,向原告封某某借款18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合计为20万元,当日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某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向原告出具包括利息在内的本息200万元借据一支。当日,原告向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某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银行转账18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支。借款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其原法定代��人张治国被执行刑罚为由推诿不还,2015年经原告再三要求,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某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钟某某于2015年4月4日向原告出具《执行保证承诺书》一份,承诺愿意全额清偿上述借款本息,之后,被告并未履行上述执行保证承诺,至今款项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约定利息20万元,合计人民币20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借据一支、收据一支、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2011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80万元,利息20万元,共计200万元,时限三个月。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转账180万元。第二组证据执行保证承诺一份,���明2015年4月4日被告承诺按借款时约定还本付息。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某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所举两组证据均系原始凭据,内容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因果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12月20日,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某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封某某借款人民币本金180万元,利息20万元,共计200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据一支,约定借款时限三个月,月利率3%,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约定利息20万元,合计人民币20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涉案借款借据虽系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钟某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但该借款实际使用人及出具该借款收据的均系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某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某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封某某借款人民币180万元,事实清楚,并有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某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收据一支及原告向其打款的凭证在案佐证,可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事实存在,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人民币18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约定利息20万元,截止现在仍未清偿,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20万元利息未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力的放弃,不利后果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某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封某某人民币180万元及利息20万元,共计2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某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