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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刘志高、史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刘志高,史礼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9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住所地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52号。法定代表人雷恒星,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攀峰,男,系该行职工,特别代理。被告刘志高,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被告史礼英,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系被告刘志高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诉被告刘志高、史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邝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甄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