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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万仓英与路朋波、路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仓英,路朋波,路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903号原告:万仓英,男,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路朋波,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路白云,女,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万仓英与被告路朋波、路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万仓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仓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计1538元,由原告万仓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智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