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锦辉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锦辉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324号原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84号。法定代表人:周明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华,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锦辉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经济开发区港口路西侧(天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北侧)。法定代表人:崔绍春,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泰工程公司)与安徽锦辉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辉机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三泰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40万元;2.原告在工程款140万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公司建设位于颍州经济开发区港口路55号办公楼。现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使用多年,被告至今未给付工程款。为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2017年3月24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2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刘超、安君对被申请人锦辉机械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2017年5月5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人安君送达了指定清算组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同时指定安徽正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涉案的清算组进行清算。故原告三泰工程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