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盛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盛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保94号申请人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潍坊盛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盛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盛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6193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193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柴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