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朱某某与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76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于西安市某某区,住长安区。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69年1月6日出生于西安市某某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于西安市某某区,住长安区。现羁押于西安市监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刑终5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高某某现羁押于监狱,本院采取点对点、总对总查控财产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