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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国友与长春金鹏塑钢制品有限公司、刘晶晶、高洪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国友,长春金鹏塑钢制品有限公司,刘晶晶,高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常国友被执行人:长春金鹏塑钢制品有限公司、刘晶晶、高洪辉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4399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长春金鹏塑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德惠市米沙子镇,使用权面积:24982.00m²,土地使用权证号:德国用(2010)第018311133号的土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