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津津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津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5民初541号原告:赵津津,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现住,。委托代理人:邢义属,男,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玲,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赵津津与被告李玲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2017年12月23日以前从安平县凯旋城小区16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搬离,并将房屋交还原告。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红卫审 判 员 孟庆建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