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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宋某、潘某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宋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516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村民。被执行人宋某,男,生于1987年3月17日,汉族,旬邑县某某局职工。被执行人潘某,男,生于1987年12月14日,汉族,旬邑县某某办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某、潘某(2017)陕0429执5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7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10000元义务,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元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5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库浩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