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永福与王强子、王志鹏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福,王强子,王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3执23号申请执行人周永福,男,194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王强子,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王志鹏,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永福与被执行人王强子、王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永福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423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宏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