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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许某某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刑终16号原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女,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海城市城东路。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同年6月6日被逮捕。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景芳,男,系上诉人许某某丈夫。辩护人徐月,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辽0381刑初5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邢丽键、万威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刑初55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薇审判员 沈千秋审判员单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项   云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