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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北玉田兴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通化春天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玉田兴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通化春天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703号原告:河北玉田兴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印机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无终西街1166号。法定代表人:徐升,系总经理。被告:通化春天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彩印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西热村。法定代表人:余静静,系董事长。兴业印机公司与春天彩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兴业印机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玉田兴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37元,减半��取计5518.5元,由河北玉田兴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莉审 判 员  李振芳人民陪审员  高翼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