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丽与淄博华洋农村合作基金会股金兑付工作组、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松龄路街道办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淄博华洋农村合作基金会股金兑付工作组,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松龄路街道办事处,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467号原告:高丽,女,1959年9月7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淄博华洋农村合作基金会股金兑付工作组,住所地淄川区。负责人:刘业檑,主任。被告: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松龄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淄川区淄城路143号。法定代表人:张磊,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华,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北关社区。法定代表人:刘业檑,主任。原告高丽与被告淄博华洋农村合作基金会股金兑付工作组、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松龄路街道办事处、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高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归还欠款31651.49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在区委领导的指示下,由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松龄路街道办事处与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淄博华洋农村合作基金会股民孙其明、程继俊、谭秀荣等十二名有关人员,在松龄路街道办事处三楼会议室,召开关于北关社区借华洋基金会资金8405296.96元,还款协调会议,最后达成协议,由办事处与北关社区联合成立清兑小组,负责按比例分8年还清股民全款,并收回原存折,重新换发股金兑付卡,承诺每年的1月15日兑付,2014年、2015年顺利兑付,2016年兑付80%,2017年1月15日拒不兑付,为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丽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进行的一项工作。淄博华洋农村合作基金会股金兑付工作组是根据政府文件成立的为协调兑付股民股金的组织,本案原告应当到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组织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向华审 判 员 何连祥人民陪审员 王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