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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焕理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焕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4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焕理,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口市桥西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后街74号。法定代表人:冀军,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胡焕理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桥西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法院(2016)冀07民终1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焕理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初617号民事裁定、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1902号民事裁定,依法再审,作出正确裁决。具体事实与理由:申请人1984年由市委、市政府批准转为国家干部,有《转干表》可以证明,桥西区工信局非法以原始资料否认我国家干部的身份,违反国家干部退休的政策,我提起诉讼后,区法院和市法院以不属劳动争议为由裁定驳回我的起诉,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做出公正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胡焕理主张其是国家干部身份,要求按照国家干部身份办理退休手续,该主张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胡焕理应当通过行政人事部门处理。综上,胡焕理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焕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宣建新审 判 员  邢荣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申 毅书 记 员  孙胜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