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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林水与陈桂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水,陈桂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2508号原告:周林水,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陈桂月,女,成年,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周林水诉被告陈桂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的身份信息应为“陈桂月,女,1945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浦江县浦阳街道××室。”而非“陈桂月,女,汉族,住浦江县××街道××村。”故被告的身份信息错误,属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林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