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杰与郑凤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郑凤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538号原告陈杰。被告郑凤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与被告郑凤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杰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杰负担。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