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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严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467号移送机关洪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严勇,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本院在执行严勇罚金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严勇订立履行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3执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明跃审判员  黄 松审判员  龚 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