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维友与被告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友,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397号原告:李维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光,男。被告: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佳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春,男,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山矿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友与被告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友因与被告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维友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初浩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