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执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马玉生、倪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生,倪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玉生,男,1951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倪休,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马玉生与倪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1287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马玉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休偿还借款32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倪休送达了(2017)皖0406执76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贺疃支行有存款8892.64元、在浦发合肥分行营业部有存款500.59元、在安徽淮南市登记的车牌号为皖D×××××的大众汽车牌机动车一辆,除此之外未发现倪休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倪休在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贺疃支行存款,账户为10035591858610000000049和6215268401500021832并扣划其账户内的25800元给申请人,已查封倪休车牌号为皖D×××××的机动车,同时对被执行人倪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马玉生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马玉生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倪 刚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