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兰世平与叶金平、李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世平,叶金平,李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63号原告兰世平,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耀,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梓县。被告叶金平,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方智,桐梓县水坝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方举,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桐梓县。被告李强,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梓县。原告兰世平与被告叶金平、李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世平于2017年6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世平负担。审 判 长 王家怒审 判 员 彭兰娟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吴永莎书 记 员 张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