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凤芹与李忠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凤芹,李忠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288号原告:白凤芹,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李忠仓,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白凤芹与被告李忠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凤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凤芹负担。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瑞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