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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6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金牛区辉洪建材经营部与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盛分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辉洪建材经营部,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盛分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165号申请人:金牛区辉洪建材经营部,住所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杨辉,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记毅,四川澹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盛分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李次忠。被申请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蒲勇君。申请人金牛区辉洪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盛分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收到申请人金牛区辉洪建材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盛分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3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牛区辉洪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盛分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万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审判员  甘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利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