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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1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青岛市社会福利院与青岛摩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社会福利院,青岛摩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房地产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614号之一原告:青岛市社会福利院,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周建成,院长。被告:青岛摩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张东亮,总经理。第三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房地产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顾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社会福利院诉被告青岛摩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房地产建设开发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社会福利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岛市社会福利院负担。审判长  侯一佳审判员  代丛蔚审判员  宫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