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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6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陆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640号原告:徐某某,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被告:陆某某,男,1981年3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美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