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盛武、翁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武,翁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48号申请执行人:盛武,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翁鸣,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武与被执行人翁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宁民一初字第004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