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学兰与杨卫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学兰,杨卫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财保102号申请人:张学兰,女,汉族,1932年05月29日出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甄恩阳,男,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怀振,男,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卫蓬,男,汉族,1990年07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申请人张学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卫蓬所有的车牌号为鲁E357**的别克牌SGM7151LAAA小型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张学兰以其所有的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学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卫蓬所有的车牌号为鲁E357**的别克牌小型客车。案件受理费320元,由申请人张学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