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吕冲霄与李有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冲霄,李有文,余伟,田新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冲霄,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有文,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审被告:余伟,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原审被告:田新会,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吕冲霄因与被上诉人李有文、原审被告余伟、田新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5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吕冲霄上诉称,本案案由虽为劳务合同纠纷,但上诉人从未将工程转包给李有文,不存在合同关系。其他当事人均不在济南市历下区,一审未经实体审理即认定合同履行地在济南市历下区无事实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李有文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有文起诉称,2015年5月19日,被告吕冲霄与被告田新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化纤厂地块泰悦赫府一期二标段6号楼水电暖安装由被告承包施工。随后吕冲霄将工程转包给李有文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经结算,被告吕冲霄、余伟出具欠条2份。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人工费47万元及利息。吕冲霄、余伟给李有文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李有文泰悦赫府B-1地块天齐公司田新会项目部6#水电安装人工费叁拾壹万元整、拾陆万元整。根据原告起诉及提交的现有证据,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地点在济南市历下区即劳务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亓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