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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9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石凤梅与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凤梅,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9194号原告石凤梅,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汀,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1号。法定代表人:白燕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石凤梅与被告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魔方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凤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326.4元、交通费3392.2元、餐饮费2450.9元、保险费8646.4元、误工费73500元、通讯费30元、护理费10000元、门票360元、住宿费17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之子王磊于2014年8月21日在被告处游玩时,因被告的过错而被摔伤。被告迟迟不予解决。2015年8月6日,原告携儿子王磊到被告处找被告负责人要求解决问题时,被被告的工作人员殴打,造成原告的腰部及腿部受伤。原告被送到武警三院治疗,经诊断为:腰外伤,伴腰痛。原告被被告的工作人员打伤后报警,警方对治安问题给予处理,民事问题派出所进行了持续调解未果。因此,派出所于2016年8月30日转呈法院接洽解决。水魔方公司辩称,因我司与原告之子王磊的纠纷未予解决,我公司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015年8月6日,王磊乘坐轮椅与原告再次前往乐园闹事,我司拒绝其入园。但王磊起身从检票闸机上强行跳入园区,堵在检票口影响秩序,我司遂报警,僵持到闭园后游客出口打开,原告趁机从出口闯入,我司工作人员用身体拦截,原告故意往工作人员身上撞,并倒在出口地面上称被工作人员殴打并阻碍正常通道,经警察调解原告挪到广场的椅子上躺着,当时称呼吸困难,心脏不舒服,并自行拨打120,120医护人员现场进行了初步检查称没有什么事情,但原告坚持不下救护车,要求我司给予看病,我司也坚持不予负责,期间派出所民警和120医护人员都劝告原告走正规途径解决。我司对原告并无侵权行为,也未造成任何侵权结果。2015年8月6日双方会发生冲突,责任不在于我司对王磊的赔偿推卸,而是原告希望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巨额赔偿,主动挑起事端,其应负全部责任。此外,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工资收入,也无法证明所谓的“误工”与本案的冲突有直接关系。针对其护理费以及其他费用,我司认为,原告的所谓住院治疗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冲突的产生也是原告的过错造成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石凤梅提交的病历手册显示,2015年8月7日1时21分,其因头晕、腰痛5小时前往医院就医,医院建议其进行腰部B超、胸腰椎X线检查明确诊断,石凤梅表示拒绝,要求等待腰椎核磁检查,医院告知石凤梅如果在等待过程中出现双下肢肌力进一步减退,感觉异常,甚至出现大小便失禁等严重情况,后果自负,石凤梅及家属拒绝签字。医院初步诊断为:头晕待查,腰痛待查。当日11时,病历记载腰MR回报可见腰椎间盘突出。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当日出具诊断证明载明石凤梅主要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之后,石凤梅前往天津市天津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继续治疗。关于石凤梅的受伤原因,石凤梅陈述其当日其和儿子去了水魔方公司经营的乐园,但是对方人员不让我们进就让等着,后来我们买了票也不让进去,我们就报警了,警察就来了。我们跟着警察走那个通道,对方的三名工作人员就推搡我,连推带搡,没有把我推倒在地,警察看到了就说让我们进去,我就进去了,后来我感觉到不舒服就躺在里面的凳子上了。水魔方公司申请其出入管理处经理胡建峰出庭作证,胡建峰陈述,原告的儿子和我公司涉及一个意外受伤的案件索赔,开始由我们的客服人员进行调解,后来她儿子说不用调解了要我们公司出100万元,我一看他们这样是无理取闹,因为之前他们就找过一些社会人员冲击我公司办公室,我怕引起冲突所以出去协调,由于原告儿子开口要100万元,我认为这种情况就没有必要调解了,原告的儿子号称是瘸腿,但却从闸机翻进乐园,我拉下他们,原告说去买票,然后就买了两张票,因为他们之前有过闹事的经历所以我们不让他们进,就报警了,但在调解的过程中,他们就冲进来,我们现场的工作人员就用身体挡住不让她进,后来我看到警察在,就让她进来了。进来之后原告就躺在地上了,警察就叫了救护车,救护车来了之后我们掏钱给她做了诊断,做了心电图,她就是不下救护车,后来好不容易劝下来了。石凤梅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其受伤原因的证据。水魔方公司陈述其向警察提交了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其申请法院向北京市丰台区青塔派出所调取当日的出警记录及相关执法录像。2017年5月19日,本院至青塔派出所调取出警记录及执法录像,青塔派出所答复无执法录像,也无当事人向其提交的录像,其向本院出具了2015年8月6日19时20分51秒的报警记录,报警人为刘先生,报警事由为在小屯路水魔方水上乐园门,有游客翻栅栏进入发生纠纷。本院将调取证据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后,水魔方公司提交了其自行保管的事发当时监控视频。该视频显示,19时52分左右有警察进入乐园,19时53分至54分左右,有一名拉着拉杆箱的女子试图进入乐园被多名人员阻挡,最终该女子进入园区。该视频未显示拉着拉杆箱的女子被人殴打。石凤梅对该视频质证认为,由于监控距离较远,其看不清楚视频中拉着拉杆箱的女子是否为其本人,但事发当时其确实携带了拉杆箱,当时除该视频外,应该还有其他视频,水魔方公司应当提供。水魔方公司表示除该视频外无其他可以证明冲突现场情况的视频。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石凤梅主张其遭受水魔方公司人员殴打受伤,故提出本案各项诉讼请求,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水魔方公司工作人员对其实施了殴打的行为。水魔方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亦未显示殴打行为的存在。本院认为石凤梅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石凤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5元,由石凤梅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利娟人民陪审员  何二宝人民陪审员  杨卫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