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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黄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许某,黄某4,黄某5,黄某6,黄某7,黄某8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645号之一原告:黄某1,女,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香港永久性居民,住香港九龙,现住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师铭、付巍巍,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某2,女,194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新加坡永久性居民,现住新加坡。被告:黄某3,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香港永久性居民,住香港九龙。被告:许某(曾用名黄秋香),女,1961年2月19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住香港九龙。被告:黄某4,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黄某5,男,194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黄某6,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黄某7,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黄某8,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现迁居香港。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黄某3、许某、黄某4、黄某5、黄某6、黄某7、黄某8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黄某1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1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黄某1负担(经本院院长同意准予免交)。审 判 长  庄玉燕审 判 员  孙玫芳代理审判员  陈婷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傅莹莹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