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5民初5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文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5560号原告:李文家。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负责人:杨丰来,职务不详。原告李文家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妍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