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修盛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修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65号罪犯黄修盛,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3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修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事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2060元(已全部支付)。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2年7月11日以(2002)闽刑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黄修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修盛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4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1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5年2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修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修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350分,兑现表扬5次(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1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修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黄修盛系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修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