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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秀玲与郎翠乔、马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玲,郎翠乔,马新,高静,刘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2462号原告:李秀玲,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郎翠乔,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马新,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高静,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刘永,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李秀玲与被告郎翠乔、马新、高静、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秀玲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原告李秀玲负担。审 判 长  王江永审 判 员  王光磊人民陪审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