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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1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652号之一反诉原告: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湘江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96950716D。法定代表人:彭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庆,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马鞍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谌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涛,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反诉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反诉原告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春林审 判 员  杨春兰人民陪审员  裘有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