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发战与贾东贤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发战,贾东贤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4民初1547号原告赵发战。被告贾东贤。原告赵发战诉被告贾东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发战、被告贾东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发战诉称:被告是办理农民工出国务工事宜的,原告在被告办公场所商谈了原告的出国事宜,并约定原告向被告缴纳6000元,半年之内保证出国,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半年后被告未安排原告出国,在此期间,原告找被告商谈退款事宜,被告退款3000元,约定在2017年6月10日前付清剩余3000元。时至今日,被告总以没钱为由拒绝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现金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贾东贤辩称:虽然这次原告委托我办这个事没有办成,但是消费太多,我送一次手续,去要一次帐已经消费5000多元了。原告赵发战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现金3000元。被告贾东贤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本案的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赵发战为办理个人出国事宜,向被告贾东贤缴纳6000元钱,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后因被告未能安排原告出国,原告曾找被告商谈退款事宜,被告向原告退款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赵发战现金(3000)元正叁仟元正2017年元月22号贾东贤4107241966081145362017年6月10号付清”。现该款被告至今未付。2017年6月1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现金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系出国务工居间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约安排原告出国,现应支付其收取原告的相关费用。经庭审,被告现尚欠原告3000元,按照被告承诺的归还期限亦逾期,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000元,于法有据,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驳的在办理出国事宜过程中花费了5000元的费用,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应由原告支付的该部分款项的具体数额,故对其辩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东贤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发战现金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贾东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晨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