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余普济与曾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普济,曾念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3253号原告:余普济,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监狱民警,住龙岩市新罗区室。被告:曾念平,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监狱民警,龙岩市新罗区室。原告余普济与被告曾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普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念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普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曾念平归还余普济借款本金70000元及支付该款2017年3月、4月、5月的借款利息2100元,合计72100元。事实和理由:余普济与曾念平系同事关系。2012年9月9日,曾念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余普济借款100000元。余普济通过其本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向曾念平转账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后,曾念平向余普济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016年6月28日,曾念平向余普济出具借条(续借)一张。借条约定借款本金为7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17年1月1日,经协商,余普济同意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曾念平自2012年9月9日借款后按月利率1.5%向余普济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12月,并按月利率1%向余普济支付2017年1月、2月的借款利息。余普济经多次向曾念平催讨尚欠借款本息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曾念平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余普济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曾念平尚欠余普济借款本金70000元和借款利息2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余普济催讨,曾念平未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应限期偿还。余普济要求曾念平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和借款利息21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予以准许。余普济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曾念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曾念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余普济借款本金70000元和借款利息2100元,合计721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计801元,由曾念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书记员 廖丽清(代)附: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