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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郭志珍申请执行徐成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珍,徐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902号申请执行人:郭志珍,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徐成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本院执行的郭志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29出的(2016)黑0129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徐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志珍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成新给付借款本金144000元,利息50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81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