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德峰与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峰,李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50号原告:李德峰,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胜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霞,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峰与被告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延斌人民陪审员 赵德利人民陪审员 郭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