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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德峰与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峰,李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50号原告:李德峰,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胜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霞,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峰与被告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延斌人民陪审员  赵德利人民陪审员  郭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朋 来源: